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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特7号

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与杨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杨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特7号广州铁路集团保安服务中心怀化服务部,住所地怀化市武陵路桐冲村三栋院内。负责人周汉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添,广州铁路集团保安服务中心怀化服务部员工。被申请人杨建。

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保安服务中心怀化服务部(以下简称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不服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文胜任

审判长,

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

审判员曾续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委托代理人汪添与被申请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诉称:1、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7月,但怀劳人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却认定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日进入申请人处上班,裁决不符合事实;2、被申请人杨建系申请人派遣到怀化机务段从事保安服务的劳务派遣工,实行当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时制度是被申请人和怀化机务段双方的协议,如果确需支付加班费,也应由受益人怀化机务段支付。故请求撤销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杨建辩称:一开始保安公司是属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的,2013年才分离出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派遣到怀化机务段从事了4年保安工作,工资为1500元/月,法定假日100元/天,工时制度为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平均下来每天8小时,等于一年365天都在上班,但从没得到过一分钱社保,也没从怀化机务段拿到过一分钱。庭审中,申请人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其分别与杨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怀化机务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保安服务合同各一份,拟证明被申请人杨建系劳务派遣工的事实。被申请人杨建提交了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9日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拟证明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1500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怀劳人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5月1日,杨建进入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由其安排至怀化机务段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双方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和期限为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两份劳动合同。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对杨建实行的是三班倒工作制,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2015年12月,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以怀化职工富余,没有继续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没有岗位了为由,解除了与杨建的劳动关系。杨建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另查明,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于2013年7月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当月为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实行的是三班倒工作制,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折算,被申请人杨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有权依法获取相应的加班补偿。申请人称怀化机务段为被申请人加班的受益单位,被申请人的加班费应由怀化机务段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特别规定用工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并行不悖,即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当然免除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对应部分劳动报酬的义务。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综上,怀劳人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申请人广铁集团保安中心怀化服务部的撤销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铁路集团保安服务中心怀化服务部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广州铁路集团保安服务中心怀化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夏英姿

代理

审判员  曾续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