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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780号之五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盛源新型复合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源新型复合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耀源经贸有限公司,微山县华荣化工有限公司,崔运全,崔国龙,王吉国,朱波,崔家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780号之五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广众,理事长。被告山东盛源新型复合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新1**国道以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崔运全,经理。被告微山县辰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崔国龙,经理。被告微山县耀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城后路苏园新村一号楼二单元204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吉国,经理。被告微山县华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街道高庄村东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波,经理。被告崔运全,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崔国龙,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王吉国,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朱波,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崔家宽,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鲁0826民初78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东盛源新型复合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山东盛源新型复合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微山支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山东盛源新型复合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微山支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账户(账号:16×××25;81×××55;)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德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蔡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