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372号原告许国芝,女,汉族,退休工人。被告李向萍,女,汉族,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徐万杰,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芝诉被告李向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由原告许国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月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志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