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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105号

陆晓君申请保全执行楚雄友好医院、苏国华、冉波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晓君,楚雄友好医院,苏国华,冉波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05号原告陆晓君,女,34岁,住楚雄市鹿城镇灵秀路香蜜郡小区7幢3单元501室。被告楚雄友好医院,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西路75号。被告苏国华,男,42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安楚公路上章联络线西侧阳光水城小区A2幢1单元602室。被告冉波宁,女,39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安楚公路上章联络线西侧阳光水城小区A2幢1单元602室。陆晓君申请保全执行楚雄友好医院,苏国华、冉波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05358.90万元【保全查封冻结楚雄友好医院在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路分社账号为2700003406288012账户内的资金105358.90元】,现已保全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