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771号原告李西永,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桂英(原告李西永之妻),1953年4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鄂北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福安,总经理。被告孟祥泽,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皮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永诉被告北京鄂北春物流有限公司、孟祥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西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鄂北春物流有限公司、孟祥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西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西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