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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549号

周恩与池龙军、赵赛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恩,池龙军,赵赛妃,池金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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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周恩。

被执行人:池龙军。

被执行人:赵赛妃。

被执行人:池金钟。申请执行人周恩与被执行人池龙军、赵赛妃、池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5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