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周恩。
被执行人:池龙军。
被执行人:赵赛妃。
被执行人:池金钟。申请执行人周恩与被执行人池龙军、赵赛妃、池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5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