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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727号

郑福生与王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福生,王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727号原告郑福生,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后仓村141号。被告王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生诉被告王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福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福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关 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