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727号原告郑福生,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后仓村141号。被告王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生诉被告王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福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福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关 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文超 来源:
郑福生与王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727号原告郑福生,山东省东平县老湖镇后仓村141号。被告王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生诉被告王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福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福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关 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