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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965号

王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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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鲁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或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东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