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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362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362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分割受理费425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葛雪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文晓桥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