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362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分割受理费425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葛雪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文晓桥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