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第478号罪犯李宝,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梅河口市曙光镇曙光村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梅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李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2次,考核积分216.5分。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李宝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祥
审判员 吴晓军
审判员 邹秀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邹金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