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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第241号

梁进光与陈惠敏离婚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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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第241号原告梁某,男,汉族,住茂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619。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住茂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166。

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在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近年来双方开始出现争执。2014年4月6日起,被告���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于2014年6月18日起诉离婚,但没有得到支持。经判决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积累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双方聚少离多,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原告曾于2014年6月1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长期离家出走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确认书、派出所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2014年4月6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作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耀荣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豪

人民陪审员  邓渊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此件与本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