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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48号

阮云红申请执行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云红,吕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48号申请人阮云红,女,1972年3月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吕丽萍,女,1964年12月生,暂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阮云红与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及利息3575元,以上合计700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吕丽萍从2016年5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阮云红,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

二、执行费896元由被执行人吕丽萍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辉

审判员  宁仲功

审判员  陈世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白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