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48号申请人阮云红,女,1972年3月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吕丽萍,女,1964年12月生,暂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阮云红与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及利息3575元,以上合计700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吕丽萍从2016年5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阮云红,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
二、执行费896元由被执行人吕丽萍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辉
审判员 宁仲功
审判员 陈世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白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