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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蔡永润与被执行人翠泉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韩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永润,翠泉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韩长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蔡永润,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翠泉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6688号惠民嘉苑小区13号底层商铺204室。法定代表人李培华,经理。被执行人韩长杰,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永润与被执行人翠泉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韩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长民五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蔡永润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智

代理

审判员 韩 昊

代理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铁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