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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614号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珊珊,刘百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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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614号原告孙珊珊���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怡景嘉园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刘百龙,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怡景嘉园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

原告孙珊珊与被告刘百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因此,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珊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孙珊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志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