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614号原告孙珊珊���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怡景嘉园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刘百龙,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怡景嘉园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
原告孙珊珊与被告刘百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因此,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珊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孙珊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志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