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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行审18号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风景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风景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11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6726-9,住所地:本市润州区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镇江市风景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林隐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新中,该公司董事长。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镇国土资监处润[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润[2015]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宇剑

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

人民陪审员  龚腊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