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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180号

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雪峰、烟台金源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雪峰,烟台金源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孙继平,孙江,马林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180号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衡山路1号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65246454F。法定代表人彭德洲,董事长。被申请人孙雪峰。被申请人烟台金源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96号。法定代表人马林秀,总经理。被申请人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州市沙河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孙江,总经理。被申请人孙继平。被申请人孙江。被申请人马林秀。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雪峰、烟台金源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源森实业有限公司、孙继平、孙江、马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江名下位于××房产(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159.10平方米,用途:商贸)一套。

二、查封被申请人孙江名下位于××房产(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790.45平方米,用途:商贸)一套。

三、查封被申请人马林秀名下位于××房产(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152.97平方米,用途:住宅)一套。

四、查封被申请人孙雪峰名下位于××别墅(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593.80平方米,用途:别墅)一栋。

五、查封被申请人孙继平名下位于××房产(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124.84平方米,用途:住宅)一套。

六、查封被申请人孙继平名下位于××房产(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155.49平方米,用途:住宅)一套。

七、查封被申请人孙继平名下位于××房产(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29.21平方米,用途:车库)一套。

八、查封被申请人孙继平名下位于××房产(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面积575.37平方米,用途:商贸)一套。

九、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由秀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