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266号
原告:高某,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广城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隗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