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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行初13号

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贝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3行初13号原告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张维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庆刚,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琛,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树仁,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赟,被告政策法规室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民,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伤保险科副科长。第三人邹贝贝。委托代理人刘苏婷,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邹贝贝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东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梅

审 判 员  赵 斌

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年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