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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690号

欧书方与佛山市南海和盛铁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书方,佛山市南海和盛铁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90号

申请执行人:欧书方,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村涌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708682-X。关于申请执行人欧书方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盛铁塔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5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和盛铁塔有限公司应支付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92.66元、支付2014年7月、8月份工资3665.54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975.54元、支付住院伙食费52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414.39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87.77元、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2487.77元/月×4个月=9951.08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31.6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