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民申39号

贾锦文与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赵健,朱宝琪,王素霞,苑智林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锦文,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包头市祥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朱宝旗,赵健,苑智林,王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3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贾锦文,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严向东,内蒙古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董事长。原审被告包头市祥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宝旗,董事长。原审被告朱宝旗,住包头市。原审被告赵健,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原审被告苑智林,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原审被告王素霞,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贾锦文与被申请人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包开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志宇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