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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98号之三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韩金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韩金欧,冯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地址:河间市城苑路车站广场西配楼。法定代表人陈素英经理。被执行人韩金欧,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永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韩金欧、被执行人冯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冯永强、韩金欧银行存款188300元外,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