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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61号

李秀琼申请执行谢运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琼,谢运用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4日,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谢运用,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李秀琼申请执行谢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案系确认财产权纠纷,无具体执行内容。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9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朝刚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康银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