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849号原告彭志勇,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杨长燚,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杨鑫蕾,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097154-0。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彭志勇与被告杨长燚、杨鑫蕾、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长燚、杨鑫蕾、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由案外人钟鹏为原告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南大道20号银庭花园x栋xx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0236x**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钟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