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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刑初369号

於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刑初369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於某,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於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於某多次在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罗马花园三期“中国福利彩票店”购买福利彩票,其与被害人吴某(彩票店老板)熟悉后,其以买彩票暂无大额现金为由,先后两次共计让被害人吴某为其垫付购买彩票金额4万元,并以虚假身份信息出具借条给吴某,后其停机后无法联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被告人於某于2016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於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全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吴某的谅解,被害人吴某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於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於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借条、收条、谅解书、查询证明、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身份出具借条等手段,以买彩票暂无大额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於某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於某亲属案发后代为退赔被害人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於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葛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婕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