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引柱,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燕张社。被执行人吕粉赛。被执行人谷天龙。被执行人崔秋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燕张社、吕粉赛、谷天龙、崔秋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吕粉赛在中国工商银行阳城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2216.87元扣划至本院,将被执行人吕粉赛在中国建设银行阳城县西街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33861.95元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谷天龙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5721.18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818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家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