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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510号

王永庆与王新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永庆,王新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510号原告王永庆,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莉,河南省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治,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王永庆诉王新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永庆的起诉。原告所交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一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