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589号恢1申请执行人陈顺安。被执行人宋光奎。申请执行人陈顺安与被执行人宋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立国
审 判 员 江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