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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589号恢1

陈顺安与宋光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顺安,宋光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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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589号恢1申请执行人陈顺安。被执行人宋光奎。申请执行人陈顺安与被执行人宋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立国

审 判 员  江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