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韶峰,非农。1987年11月30日因犯流氓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丁晓锋,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韶峰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吕韶峰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韶峰及指定辩护人丁晓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韶峰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虚构自己办理冲床厂、印染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从王某、叶某、徐某、姚某等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2226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吕韶峰虚构自己办理冲床厂需要购买设备为由,骗取王某的信任,先后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63000元。2、同年8月,被告人吕韶峰虚构自己办理印染厂需要进货为由,骗取叶某的信任,从叶某处骗得人民币16000元。3、同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吕韶峰虚构自己办理冲床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徐某的信任,先后从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66500元。4、同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吕韶峰通过珍爱网认识姚某,自称“吕少峰”,虚构自己经营的印染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从姚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77100元。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吕韶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分别赔偿王某、叶某、徐某、姚某人民币27000元、20000元、38000元、3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韶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王某、叶某、徐某陈述,证人潘某甲、邢某、潘某乙、吕某、陈某证言,归案经过,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本院(1987)新法刑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杭法刑劳字第3309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韶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韶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韶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韶峰继续退赔被害人王永春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徐伯林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元、姚启敏人民币四万二千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优明
人民陪审员 王正林
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双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