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415号原告李忠平,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兴秀,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陈田生,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孟军,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平与被告董兴秀、陈田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平于2016年6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平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忠平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