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港民初68号
原告:刘大伟,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
法定代表人:石亚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唐山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山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伟撤回对被告唐山嘉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大伟负担。
审判员 宣良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