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129号
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南九村鸭利沙星晨花园,组织机构代码28213833-0。
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
委托代理人:莫美芳,该司员工。
被告:熊第娟,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第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