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0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8482978171。
负责人:谢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珺,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开平,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福东。
被告:王秀业。
被告:叶方燕。
被告:施法令。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王福东、王秀业、叶方燕、施法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