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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00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王福东、王秀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王福东,王秀业,叶方燕,施法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0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8482978171。

负责人:谢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珺,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开平,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王福东。

被告:王秀业。

被告:叶方燕。

被告:施法令。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王福东、王秀业、叶方燕、施法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