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小飞,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红,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兴,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
被告:俞益飞,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
被告:朱叶英,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俞小飞、王燕红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兴及原审被告俞益飞、朱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俞小飞、王燕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小飞、王燕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正 茂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边 佳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