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4执恢921号

王直成与滕英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直成,滕英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921号

申请执行人:王直成,农民。

被执行人:滕英坤,农民。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1)普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已经在2016年5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14执恢9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诗军

审判员  宋雪民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