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921号
申请执行人:王直成,农民。
被执行人:滕英坤,农民。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了(2011)普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已经在2016年5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14执恢9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诗军
审判员 宋雪民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