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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271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民初271号

原告:杜某某,女,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武,武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5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谈洪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武、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均已成年结婚。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酒后打人,为此原告曾喝农药,吃降压片寻死,被送到医院抢救过来,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了。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且(2015)武民初字第427号判决书生效已超过六个月,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都大了,离婚让孩子抬不起头来。另外因孩子结婚欠了十多万元的账,如果离婚,要求原告平分十多万元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均已成年结婚。

原告曾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2015)武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某提供的欠据一张和两份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的夫妻所欠十多万元的债务,应由相应的债权人另行主张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洪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耿红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