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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955号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民初95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栾海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孔笑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