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民初95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栾海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孔笑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