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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保99号

张学刚诉崔玉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99号申请人张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崔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被申请人崔某,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崔某、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5月6日19时40分许,张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王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崔某驾驶停放在道路上的鲁×××××号三轮汽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某驾驶的鲁×××××号三轮汽车,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某驾驶的鲁×××××号三轮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先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