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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229-2号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燕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229-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燕军,永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黄燕军在黄开荣名下位于永福县向阳路东江街新村7巷3号房屋所占的份额(房产证号:永房权永福镇字第294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焕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进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