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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恢234号

宋鸿民与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鸿民,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宋鸿民。被执行人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宇造船厂区内。法定代表人隋振龙,总经理。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327-3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烟台荣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0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