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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042号

李风先与蓝孝清、王文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风先,蓝孝清,王文学,王文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先,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蓝孝清,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文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风先与被执行人蓝孝清、王文学、王文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蓝孝清银行存款86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风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