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先,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蓝孝清,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文强,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风先与被执行人蓝孝清、王文学、王文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蓝孝清银行存款86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风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