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霞,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志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张明霞申请执行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13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证实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江安县车辆管理所证实陈志华名下有机动车两辆。一辆已报废,另一辆因办理抵押贷款,现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申请执行人张明霞同意对该车不予查封。2015年3月25日,肖霞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江安民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陈志华每月应领工资款中的1500元,累计总额90133元。现暂未查找到陈志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明霞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执行标的款3029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泽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