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建喇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中,申请人认为滞纳金放弃,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后也只是给付10000元,现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0592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