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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702号

王某申请执行邵某借款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建喇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中,申请人认为滞纳金放弃,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后也只是给付10000元,现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0592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