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893号原告韩XX,女。被告辛XX,男。
原告韩XX与被告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樊江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通过上网相识。2009年9月25日,在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25日生育女儿辛X。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沟通交流少,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不知是心理上还是身体上的原因,被告很少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加之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很少关心原告和孩子,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的基本义务,原告体会不到来自家庭的温暖。自2013年至今,原、被告一直分居,现双方已形同陌路,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辛X由被告抚养。被告辛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25日,双方在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25日,生育女儿辛X。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户口本、电话录音及原告的陈述等,被告辛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程序,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慎重判断。本案中,原、被告恋爱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原、被告已生育有一女辛X,孩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及照顾。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增加信任,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XX要求与被告辛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樊江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