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402号原告姜珊。委托代理人宋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娜,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蓓,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珊与被告李小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珊于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