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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402号

姜珊与李小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姜珊,李小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402号原告姜珊。委托代理人宋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娜,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蓓,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珊与被告李小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珊于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