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057号
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维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抗,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维嘉,董事长。
第三人:欧阳永伦,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欧阳永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347元,由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