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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24号

甄德根与秦威、秦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甄德根,秦威,秦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甄德根,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三麻村委甄庄。被执行人秦威,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豪,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甄德根于2016年6月2日向我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624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