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甄德根,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三麻村委甄庄。被执行人秦威,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豪,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甄德根于2016年6月2日向我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624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