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883号原告曹某。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殷泰萍,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卢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