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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698号

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2698号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会馆一楼营业用房102室。法定代表人焦德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坚文,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