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109号
原告:张培华。
被告:仉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华与被告仉树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培华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雨 搜索“”
张培华与仉树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109号
原告:张培华。
被告:仉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华与被告仉树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培华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