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段某某,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阳某某,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现羁押于冷水滩看守所,刑事部分正在审理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杨德和
审 判 员 谢新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黎洪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